信息来源: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08 阅读次数: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关于医药价格专项治理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省医保局《关于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提升采购数据质量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58号)文件要求,目前省医药采购平台(下称:平台)对针对部分模块作出如下功能优化:
一、药品生产及代理企业可通过平台药品交易系统“医疗机构遴选药品配送关系”模块,查看本企业已挂网药品相关医疗机构配送关系。
二、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应及时关注平台通知公告及公示,并可通过平台“交易状态及限价调整查询”(每月底更新,按月环比)等模块,查看药品限价及目录变动情况。
三、挂网药品已停产的,生产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平台药品交易系统“消息管理”发送站内消息等方式)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平台虚点、虚配情况。
四、相关企业及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主动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切实提升采购数据质量。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