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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08    阅读次数: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关于医药价格专项治理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省医保局《关于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提升采购数据质量的通知》(皖医保秘〔2024〕58号)文件要求,目前省医药采购平台(下称:平台)对针对部分模块作出如下功能优化:

一、药品生产及代理企业可通过平台药品交易系统“医疗机构遴选药品配送关系”模块,查看本企业已挂网药品相关医疗机构配送关系

二、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应及时关注平台通知公告及公示,并可通过平台“交易状态及限价调整查询”(每月底更新,按月环比)等模块,查看药品限价及目录变动情况

三、挂网药品已停产的,生产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平台药品交易系统“消息管理”发送站内消息等方式)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平台虚点、虚配情况

四、相关企业及医疗机构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主动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切实提升采购数据质量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1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