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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27    阅读次数:

药采〔2023〕226

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品企业:

  为规范国家医保谈判(含竞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 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972023版国家医保谈判同品规药品及33种竞价药品统一纳入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模块,区分 “国谈”、“仿制”、“竞价”标识,规范网上集中采购。

  二、国家医保谈判同品规药品统一以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作为“省级限价”。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以竞价时的报价作为“省级限价”。后期允许企业在“省级限价”基础上自主降价。

三、暂未在我省挂网的医保谈判(含竞价)药品,请相关企业尽快在我省“药品集中招标系统”申报产品,并及时递交调整药品采购属性的申请、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交易模块。

四、本通知于202411日起执行。

  

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12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