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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22/05/23    阅读次数:

药采〔202263

依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要求,为规范医保谈判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依据药品生产/代理企业申请,现将相关药品由“挂网采购药品”统一调整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详见附件),并以“国家医保谈判价格”或“省医保支付标准”为集采限价。个别企业在“国家医保谈判价格”基础上以全国最低集采价降价的,以企业自主降价限价,请各医疗机构及时调整目录及价格。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调整目录汇总表.xlsx

 

 

202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