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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22/03/09    阅读次数:

药采〔2022〕23号

各临床检验试剂相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皖卫药〔2017〕55号)和《关于优化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试剂产品及配送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药采〔2021〕66号)要求,经审核,现将拟增补的临床检验试剂配送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所申报产品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9号,请至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下载)项目分类内,项目分类外的不接受申报。

二、所申报产品须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体外诊断试剂),且试剂相关的配套仪器(机器、设备、装置等)和配套耗材不接受申报。

三、对于不在申报范围内的产品,如有申报,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如属恶意申报扰乱我省医药集中采购秩序的,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四、填报内容错误或不规范导致审核不通过的产品,请在新系统重新提交。

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相关企业在公示期内递交申投诉登记表及相关纸质证明材料至省药采中心610室,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2022年3月9日至3月11日

附件一:2021年12月份试剂产品.xls

附件二:12月试剂配送企业.xls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