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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21/05/20    阅读次数:

  药采〔202171

各相关医药企业、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129号)工作要求,医药企业(含配送企业,下同)必须在202161日前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系统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截至519日,仍有5229家医药企业未按要求上传《信用承诺书》(尚未提交及已提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名单分别见附表1、附表2)。现对尚未提交医药企业上传《信用承诺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医药企业高度重视,尚未提交《信用承诺书》或提交不合格的医药企业,须在531日之前完成提交并确保合格。逾期未提交或提交不合格的,将视为拒绝承诺守信经营的企业,自61日起,暂停该企业平台账号,暂停企业及其全部产品的网上交易资格。

二、拒绝承诺守信经营的企业名单将通报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名单内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

三、在《尚未提交承诺书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及其相关产品,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或企业与之存在购销业务,且认为其不可或缺的,应积极联系相关企业按要求提交书面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书》提交方式,具体见我中心发布的《关于系统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通知》(药采〔20212号)。

 

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1520

 

附表尚未提交承诺书医药企业名单(截至519日)

附表已提交承诺书医药企业名单(截至5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