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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08    阅读次数:

 药采﹝202148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等文件要求,自41日起,对于未提交信用承诺书医药企业,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将不再接受其新产品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平台将予以撤网。

请尚未提交承诺书的相关企业,按照《关于系统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通知》(药采〔20212号)要求,及时登录相关系统并提交信用承诺书。未能按时提交的,将按上述规定处理,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148